總監、部門經理、主管、管理幅度的意義在于如果沒有這個限度,一個人不能直接和有效地領導指揮成百上千的人,那么所有的管理職能均集中于老板身上,但老板一個人受精力、體力、時間和知識的限制,被管理的人數太多,面太寬,既管不好,也管不了。管理層次就是在職權等級鏈上所設置的管理職位的級數。比如說一個企業,從上到下,有總經理職員,則管理層次共有五層。管理幅度和管理層次是兩個相對的概念。管理幅度大,則管理層次少;管理幅度小,則管理層次多。一般而言,在沒有系統、管理成熟度低的時候,一個人只能管理6-8個人,即管理幅度只有6-8個人;只有管理成熟度上升了,才能管理足夠多甚至無限大的人數。企業需結合縱向職能分工、組織效率的要求、組織不同部分的特點來確定。各崗位的職責與職權間必須存在對應性。即承擔什么樣的責任,就應該賦予什么樣的權力。比如部門經理承擔整個部門管理的職責,就必須給部門經理該部門人員的招聘權、考核權、獎懲權,否則該部門經理難以在部門內建立威信。企業管理組織為了保證完成任務,實現企業的目標,把每一個職工的力量集中起來組成一個整體,而且使各自明確自己的任務,圍繞企業的總目標運轉。企業組織設計應以事為中心,因事設崗,因崗設人。組織結構既要嚴謹又不能規定過死,需具有一定的彈性,能適應新情況的變化,尤其是需適應企業戰略規劃的變化。戰略決定組織架構,有什么樣的戰略就有什么樣的組織架構;另一方面,組織架構又支持戰略的發展,是實施戰略的一項重要工具,一個好的企業戰略要通過與企業相適應的組織架構去完成方能起作用。第一條為加強對組織機構代碼工作的管理,準確反映組織機構的信息,完善社會監督管理體系,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組織機構,是指國家機關、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依法設立的組織。本辦法所稱組織機構代碼(以下簡稱代碼),是指由國家編制并賦予組織機構在全國范圍內唯一、不變的法定標識。第四條省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省的代碼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一)組織貫徹實施國家和本省有關代碼管理的規定,制定代碼管理工作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二)統一劃分代碼區段;(三)組織建立代碼信息系統;(四)組織實施代碼標識制度,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五)查處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第五條設區的市、縣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在上級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代碼管理工作。第六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民二、編制和稅務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助同級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實施代碼的管理工作。第八條組織機構名稱、住所等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代碼登記部門申請辦理代碼變更手續。第九條本辦法施行前設立的組織機構,未辦理代碼登記手續,或者辦理代碼登記手續后名稱、住所發生變更未辦理代碼變更手續的,應當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補辦代碼登記、變更手續。第十條組織機構終止后,應當自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代碼登記部門辦理備案手續。第十二條代碼證書僅供申領的組織機構持有、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或者轉讓。遺失或者損毀代碼證書的,應當及時向原代碼登記部門申請補發。第十三條各級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在代碼管理工作中應當簡化程序,提高效率,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有關部門和社會提供代碼信息業務。第十四條申請領取、變更、補發和換領代碼證書,應按省財政和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向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繳納工本費。第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規定的,由縣以上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處以一百元至一千元的罰款。第十七條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代碼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按活動功能劃分及整合,形成活動子集——不同的活動子集構成各個部門;將部門子集活動進行分解,形成崗位系列;測定每個崗位的活動總量,設定編制;明確部門及崗位職能。包括職權設計、集權與分權,職權的設計要與職能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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