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電改有待“法”的完善:售電松綁已有法可依-工業電器網
[新電改有待“法”的完善:售電松綁已有法可依]:曾鳴認為,未來售電側放開有兩個關鍵,一是促進用戶不斷提高用電效率,自覺優化用電模式;二是引入競爭機制來促進售電機構為用戶提高用電效率,避免其通過不利于節能減排、不利于提高用電效率的促銷方式來增加售電量...
曾鳴認為,未來售電側放開有兩個關鍵,一是促進用戶不斷提高用電效率,自覺優化用電模式;二是引入競爭機制來促進售電機構為用戶提高用電效率,避免其通過不利于節能減排、不利于提高用電效率的促銷方式來增加售電量。關于這兩個方面,在未來的《電力法》修改過程中,應當有所體現。
時隔二十年,《電力法》終于迎來首次修訂。2015年4月24日,全國人大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了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以下簡稱《電力法》)。新法刪除了第二十五條第三款中“供電營業機構持《供電營業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領取營業執照,方可營業”的條款。
華北電力大學教授,能源與電力經濟研究咨詢中心主任曾鳴告訴《中國經濟信息》記者,“這次修改有利于促進多種主體進入售電市場,這有利于更多市場主體進入到售電領域。”《電力法》執行已有二十年,其中眾多條款都已經不合時宜。隨著新電改的啟動,亟待法律保障。“目前只修改了《電力法》中關于售電的某一個條款,而要適應當前新電改大形勢,需要法律更全面、更完善,這不是一朝一夕能夠完成的。”曾鳴說。
自1996年版的《電力法》開始執行,《供電經營許可證》就一直是供電營業機構合法經營的唯一憑證。在原電力主管部門電力部的有關文件中,談到這項制度時是這樣表述的:“許可證制度是在某個供電經營區域中,為了保障國家電力得到有序供應,防止不正當競爭而制定的一項專門的法律制度。”
而在本次《電力法》修改過程中,首次將《供電營業許可證》審核后移,企業只需要先在工商部門登記,然后在有關部門審批即可。這標志著,今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將不再以“證”作為核發“照”的前提,企業只要領取營業執照,便可從事一般性的生產經營活動;如若打算從事需要許可的供電活動,可再向主管部門申請;在等待許可期間,企業可以開展相關籌備工作,這將為企業發展贏得大量時間。西南交通大學法學系副教授魏瓊認為,這是落實國務院要求實行“先照后證”、簡政放權的一個具體舉措。
那么,這一變化將帶來怎么樣影響呢?在該法修訂以前,每家供電企業要想在一定區域內經營電力產品,首先就要向當地主管部門提交申請,同時將本供電企業的基本情況、電源容量及分布圖、供電區域地理平面圖、售電價格及其依據等多項材料準備完善,在主管部門批復其《供電營業許可證》后,再提供上述材料方可開展售電業務。如果企業未按規定取得《供電營業許可證》就開始經營電力產品,主管部門將依法沒收其非法所得,并對其處以五倍以下于違法所得的罰款。
而在《電力法》經過修改之后,有意開展售電業務的市場主體,只需直接向工商部門申請領取營業執照,就已經可以開展經營業務。曾鳴認為:“從國家目前的態度來看,售電側放開近期的重點應該是向發電企業放開。從政府來說,這樣做可以降低初期售電側市場競爭的風險。對發電企業來說,機遇大于挑戰。”數據顯示,由于煤電價格和上網電價同時走低,2014年已經有超過80%的發電企業實現了盈利。
根據中國電力聯合會的數據統計,我國的電力市場規模相當可觀。2014年全國全社會用電總量達到5.52萬億千瓦時,對發售電企業而言,即使一度電增加一分錢盈利,亦將產生高達500多億元的盈利空間。而在《電力法》修改之前,只有擁有《供電營業許可證》的企業才有機會進入這一龐大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