濰坊出臺征求意見稿 民用天然氣價格擬實行聯動-工業電器網
[濰坊出臺征求意見稿 民用天然氣價格擬實行聯動]:10月17日獲悉,為規范居民用管道天然氣(以下簡稱居民用天然氣)價格管理,建立反映市場變化的價格動態調整機制,根據國家天然氣價格形成機制改革精神和山東省物價局《關于建立健全天然氣價格上下游聯動制度的指...
10月17日獲悉,為規范居民用管道天然氣(以下簡稱居民用天然氣)價格管理,建立反映市場變化的價格動態調整機制,根據國家天然氣價格形成機制改革精神和山東省物價局《關于建立健全天然氣價格上下游聯動制度的指導意見》,濰坊出臺了居民用管道天然氣價格上下游聯動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制定居民用天然氣價格上下游聯動辦法。
價格聯動的范圍為天然氣城市門站價格、城鎮居民用天然氣銷售價格。天然氣城市門站價格:天然氣城市門站價格由省界門站(或交易中心拍賣價格加國家長輸管道運輸價格)價格加省內管道運輸價格構成,具體價格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公布。天然氣城鎮銷售價格:天然氣城鎮銷售價格由城市門站價格(個別市縣還要加支線管道運輸價格)加城鎮配氣價格構成。居民用氣銷售價格與天然氣城市門站價格(不包括市場采購的高價氣、競拍氣價格)聯動。居民用氣上下游價格聯動辦法由市、縣按照定價權限分別制定,并按程序經價格聽證后實施。
城鎮居民用天然氣銷售價格。根據山東省物價局<<關于建立健全天然氣價格上下游聯動制度的指導意見>>規定:原則上聯動調整周期不少于1年。在聯動調整周期內,城市門站價格上調時,變動幅度達到或超過8%時,達到25%時,銷售價格根據城市門站價格變動情況進行等額聯動;遇城市門站價格變動幅度達到或超過26%時,本著平穩、從緊的原則,考慮居民承受能力等因素,可進行部分調整,剩余部分納入下一周期累計計算。城市門站價格變動幅度達不到8%時,銷售價格不作調整,變動部分納入下一周期累計計算。1年內城市門站價格變動超過多次的,銷售價格1年內只聯動調整1次,其余部分待1年后納入下一個周期內累計計算。遇城市門站價格下調時,銷售價格不受下調幅度、周期時限及次數限制,等額即時下調。實施價格聯動時,銷售價格金額到分,分以下四舍五入。
居民用天然氣價格上下游聯動辦法,僅適用于上游門站價格調整造成的城市燃氣企業成本變化。配氣價格不做聯動,因燃氣經營企業配氣價格發生重大變化,需要對居民用天然氣銷售價格進行調整的,仍按程序進行價格聽證。啟動聯動機制調整居民用氣銷售價格后,實施階梯氣價的,按上述規定計算出的調整額來調整第一檔價格,第二、三檔價格按有關文件規定的比例確定。 居民用天然氣城市門站價格變動后,燃氣經營企業提出申請,報經市政府同意后,市發改委發文執行。燃氣經營企業要加強價格自律,嚴格按照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銷售價格執行,在收費的顯著位置做好價格公示工作,自覺接受價格主管部門和群眾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