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表水國控斷面水質監測質量管理規定-工業電器網
[地表水國控斷面水質監測質量管理規定]:地表水國控斷面水質監測質量管理規定為進一步規范環境質量監測工作,加強地表水國控斷面水質監測質量控制,根據《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和《環境監測質量管理規定》等規定,在現行地表水水質監測有關要求的基礎...
為進一步規范環境質量監測工作,加強地表水國控斷面水質監測質量控制,根據《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和《環境監測質量管理規定》等規定,在現行地表水水質監測有關要求的基礎上,制定本規定。
中國環境監測總站負責地表水國控斷面水質監測的技術指導和質量監督,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監測中心負責轄區內水質監測的技術指導和質量監督,協助總站技術指導和質量監督,水質監測任務承擔單位按照相關技術規定和質量控制要求開展監測工作,對上報的監測數據質量負責。
1、每年抽取5-10個監測單位進行現場檢查,檢查內容包括監測能力、管理制度及執行情況、質量管理體系建立及運行情況、實際監測工作、質量控制措施的合理性及其實施情況、檢測報告和原始記錄等方面。抽查省界斷面時,相關省級站人員共同參加。
2、每年組織一次全體監測單位參加的質量控制考核或能力驗證,確定考核或驗證項目和發放樣品,編制考核或驗證報告并予以公布。
5、將監測數據質量作為國家評比與考核監測單位工作的重要內容之一。對監測數據多次出現問題或不合格的監測單位,向國家環保總局提出取消國控網補助經費和調整監測單位的建議。
1、每年對轄區內的監測單位進行一次現場檢查,檢查內容包括監測能力、管理制度及執行情況、質量管理體系建立及運行情況、實際監測工作、質量控制措施的合理性及其實施情況、檢測報告和原始記錄等方面。檢查工作應以評估水質監測質量為目標,結合監測工作的實際情況和工作重點,檢查內容的側重可以不同,但不同年度的檢查重點應有所區別。
2、幫助監測單位解決監測工作中的技術問題。協助監測單位查找總站質控考核或能力驗證中不合格或不滿意結果的原因,并將原因分析和解決情況報告總站。
3、每年選取2-5個監測單位開展同步監測或結果比對。視情況開展轄區內的質控考核或能力驗證。
5、對監測數據多次出現問題或不合格的情況及時向總站報告。
1、所有監測人員均應按照《環境監測人員持證上崗考核制度》的要求持證上崗。沒有上崗證的人員,只能在持證人員的指導和監督下開展工作,其工作質量由持證人員負責。
3、監測儀器須進行計量檢定、校準或核查,且在有效期內使用。
6、監測單位應由本單位的質量管理部門或人員以密碼樣的方式對監測工作實施外部質量控制,應有外部質量控制計劃,每月均須進行外部質量控制。
7、各項質量控制措施實施后,均應進行結果評定。只有結果評定為合格或滿意時,方可認定對應的監測樣品測定有效,否則應查找原因,并在消除影響因素后重新測定。
9、每年編制本單位的監測數據質量評估報告,并報送總站和省級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