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事業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企業),不論其性質和隸屬關系如何,都必須取得生產許可證才具有生產該產品的資格。任何企業不得生產和銷售無生產許可證的電力金具產品。
2.4實施生產許可證制度管理的電力金具產品的單元劃分為可鍛鑄鐵類、鍛壓類、鋁銅鋁類和鑄鐵類(見附件1)(見條款五)。
機械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查部(簡稱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電力機械審查部),受全國許可證辦公室委托,負責起草電力金具產品生產許可證換(發)證實施細則;組織對電力金具產品生產許可證換(發)證實施細則的宣貫;審查、匯總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省(區、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受理的企業申請;組織或配合組織對申請取證企業的生產條件進行審查;對申請取證企業生產條件審查報告和產品質量檢驗報告進行審查匯總,將符合發證條件企業的有關資料,報全國許可證辦公室;承擔全國許可證辦公室交辦的其他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