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境內舉辦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管理暫行辦法-工業電器網
[在境內舉辦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管理暫行辦法]:(在境內舉辦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管理暫行辦法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 1998年9月22日)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使舉辦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有秩序進行,保障展覽業的健康發展,...
第一條 為使舉辦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有秩序進行,保障展覽業的健康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二)對外經濟貿易洽談會和出口商品交易會。包括綜合性或專業性的出口商品、投資貿易(利用外資)、技術出口、對外經濟合作洽談會或交易會。
第四條 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的舉辦單位,包括主辦單位和承辦單位。主辦單位主要負責制定并實施舉辦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的方案和計劃,組織招商招展,負責財務管理,并承擔舉辦展覽的民事責任。承辦單位主要負責布展、展覽施工、安全保衛及會務事項。
(一)經外經貿部或其授權部門批準,以下單位具有主辦資格并可主辦相應的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
(二)省級及副省級市人民政府或外經貿主管部門可以主辦對外經濟貿易洽談會和出口商品交易會。
;省級人民政府可以其名義主辦有關的國際展覽會。,應由具有主辦資格的單位(指本條第(一)款所列單位或省級及副省級市外經貿主管部門)承辦,并由其承擔辦展民事責任及主辦單位有關職責。
(四)凡具有主辦資格的單位均具有相應的承辦資格。受主辦單位委托,有關公司可以承辦展覽的單項業務(包括設計、布展、展覽施工、廣告)。
第六條 境外(指外國和臺港澳地區,以下均同)機構舉辦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必須聯合或委托境內具有主辦資格的單位舉辦。境內招商招展由境內主辦單位負責。屬境外機構的主辦單位,應是具有相當規模和辦展實力,在國際上影響和信譽良好的展覽機構、大型跨國公司、經濟團體或組織(包括經濟貿易促進機構、商會、行業協會等)。
第七條
國家間雙邊、多邊及國內外友好省市間的展覽(含交流展),校對等原則和實際需要由相應的單位主辦和承辦。
第八條
主辦單位和承辦單位的展覽行為必須規范,維護參展單位的合法權益。
(一)主辦單位與承辦單位之間,以及主辦單位之間(即有二個或二個以上的單位聯合主辦),必須簽訂規范的辦展協議,明確職責分工及承擔辦展民事責任單位等事項。
(四)招展文件或招展(參展)合同必須明確主辦單位和參展單位的權利與義務,明確承擔辦展民事責任的單位。
(五)舉辦以國際展為名稱的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境外參展商(不包括境內外商投資企業)比例必須達到20%以上。
(七)主辦單位在辦展結束后1個月之內,向審批部門報送舉辦展覽總結。對由境外機構主辦并境內單位承辦的展覽,由承辦單位報送。
第三章 審批
第九條 舉辦展覽面積在1000平方米(指展位總面積)以上的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必須經批準,并實行分級審批。
,以及由省級或副省級人民政府主辦的對外經濟貿易洽談會和出口商品交易會,。 省級及副省級市外經貿主管部門和多省(自治區、直轄市)聯合主辦的對外經濟貿易洽談會和出口商品交易會,由外經貿部審批。
,以及境外機構主辦的國際展覽會,報外經貿部審批。對在北京以外地區舉辦的,主辦單位需事先征得舉辦地外經貿主管部門同意。
(三)地方其他單位主辦的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外經貿主管部門審批,并報外經貿部備案。
(四)以科研、技術交流、研討為內容的展覽會,由科學技術部負責審批。
(五)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以下簡稱貿促會)系統單位主辦的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由貿促會審批并報外經貿部備案。對在北京以外地區舉辦的,主辦單位應事先征得舉辦地外經貿主管部門同意。
(六)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凡涉及臺灣地區廠商或機構參展事項,另行專項報外經貿部審批,。海峽兩岸的經濟技術展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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